“认企行”丨AEO高级认证之“跨境电商”
2023.03.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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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以“B2B”、“B2C”为代表的跨境电商贸易已成为全球贸易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近年来各项跨境电商利好政策的不断出台,越来越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正蓄势待发、迈出国门,成为跨境贸易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而作为海关信用管理核心的AEO制度凭借着提供国内政策支持以及国际互认便利的双重优势,将成为跨境电商企业远征海外的“助推器”和“通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第251号)第三十条,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管理措施:


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Q:我们作为跨境电商企业申请AEO资质有何需要注意的呢?

A:由于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型众多,不同类型企业适用的认证标准不尽相同,企业应在认证准备期有针对性开展自我评估,对标相应的企业类型标准。


Q:如何查询我们是哪跨境电商类型呢?

A: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公告》2018年第194 号),涉及进出口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主要分以下几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以及“物流企业”。企业可以登陆“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本企业跨境电商类型。


Q:如果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适用哪种标准呢?

A: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其职责是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在当前中国 AEO 认证制度框架下,境外注册企业是无法直接申请中国的 AEO 认证的,因此只有出口商品的国内注册企业方可申请。其作为实际货物的进出口收发货人,在认证准备期需要依照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专项标准中的1-5项进行自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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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适用哪种标准呢?

A: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其职责是接受境外注册企业委托,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具体参照何种认证标准要看企业具体经营列别,如属于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在认证准备期需要依照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专项标准中的1-5项进行自我评估。属于特殊监管区双重身份企业的需要依照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专项标准中的1-5、10-13项进行自我评估或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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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适用哪种标准呢?

A: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其职责为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因此企业认证准备期需要依照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专项标准中的23-28项进行自我评估或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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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是物流企业适用哪种标准呢?

A:对于物流企业,其职责为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具体到 AEO 认证分两种情况:如果物流企业是直接从事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且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的快递企业,认证准备期需要依照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专项标准中10-13以及20-22项以及进行自我评估或检视;非上述情况的可依照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专项标准中10-13进行自我评估或检视。


Q:有配套文件能够学习一下么?

A:有啊,具体可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海关总署2021年第8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

里面有详细阐述。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海关在实地认证时会以以上企业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核,如果企业未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将会按照实际经营类别进行认证。如果企业开展新业务变更经营类别,请及时按照相应标准调整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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